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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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选择一批市、县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到2021年,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方面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并在全国推广,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完善和标准实施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试点类型与范围

  (一)试点类型。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分为三类:

  1.综合试点。围绕全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试点和探索。

  2.专项试点。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或重点针对一个或者多个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专项试点和探索。

  3.区域协调联动试点。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标准体系有效衔接。

  (二)试点范围。

  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区域协调联动试点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2个及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承担。

  三、试点任务

  经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推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指导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细则。

  各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试点地区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分工负责,扎实推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投入机制。

  试点地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地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合理适度。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减少基层负担。

  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发挥试点地区的主观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减少不必要的监督检查,减少文字材料报送,保障试点地区用更多的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9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筛选确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备选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财政部(预算司)。

  联 系 人:李涵、柳成洋

  联系电话:010-82261655、010-82262932

  传 真:010-82260922

  附件: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试点工作的通知